我想要請教個位網友們一個問題就是臺灣的檢調單位所講的一句話就是偵查不公開真的有做到嗎

 

答:偵查要看是否重大的事件才能不得已公開告知天下的台灣二千三百萬國民,因為國民是有知情的權益,例如貪瀆、殺人、強姦、侵占等等,目前在全世界各國家都要公開,以犯罪行為人作為不良的標榜,讓後代子孫要有警愓的良心,不可走向前人的後塵,一步錯步步錯,無論在台灣也好,其實要看案件到底符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若符合偵查不公開的話,只有當事人知情和法院的審理法官、偵查之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等等知情部分人士;若不符合偵查不公開的話,會被法務部糾正,也會彈劾當地的法院,看誰辦理案件,以外洩案件之負責人就要處分被調職或降職,要看那個法官、檢察官作幾年的職位。

 

(法律永遠保護你,你放一百二十個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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